0045_1.8.13.B. 續
1.8.13.B. 續
- 反對意見
必須承認,針對此教義的反對意見既多且重。然而,宗教中所有偉大的教義,無論是自然宗教還是啟示宗教,皆是如此。這類困難並非僅限於宗教領域。我們在各個知識領域的認知皆有限,且在很大程度上僅限於孤立的事實。我們知道石頭會落地,種子會發芽並長出各從其類的植物;但我們絕對無法理解這些熟悉的現象是如何實現的。我們知道神存在,且祂統管萬有,但我們卻不知道祂那有效的控制性作為,如何與理性受造物的自由意志相容。我們知道罪與苦難存在於世,也知道神在能力、聖潔與慈愛上是無限的。我們不知道該如何將罪的普遍存在與神的屬性調和。無論在哲學還是宗教中,這些都是眾所周知且普遍承認的事實。一件事物可能存在,且往往確實為真,儘管有人能提出無法解答的反對意見。從上述事實中,可以得出兩個重要的實踐原則:第一,若我們無法消除某個證據確鑿之真理所面臨的反對意見或困難,這並不足以成為拒絕該真理的理性根據。第二,任何針對宗教教義的反對意見,若被證明對某個不可否認的事實同樣具有殺傷力,則該反對意見應被視為已得到充分解答。如果該反對意見不足以成為否認事實的理性理由,那麼它也不足以成為拒絕該教義的理性理由。這正是聖經作者在辯護真理時所採用的方法。
由此可見,幾乎所有針對原罪教義的反對意見,都與上述原則之一相衝突。這些意見要麼不是針對教義的真理證據(無論是來自聖經還是經驗),而是針對將其與其他真理調和的困難;要麼就是將這些反對意見視為對教義的致命打擊,儘管它們對護理的事實所造成的衝擊,顯然與對聖經教導所造成的衝擊同樣有效。
- 反對意見:人僅對其自願行為負責
- 對原罪教義最明顯的反對意見,建立在這樣一個假設上:除了自願行為,以及由我們自願行為所產生或導致、且受意志能力支配的心靈狀態外,沒有任何事物具有道德屬性。這一反對意見所依據的原則,我們已經討論過。它的影響範圍極廣。如果該原則成立,那麼就不存在所謂的「受造時的聖潔」(concreated holiness)、「習慣性恩典」(habitual grace),或「內在、固有、寄居的罪」(innate, inherent, or indwelling sin)。然而,在探討罪的本質時我們已經看到,根據聖經、意識的見證以及人類普遍的判斷,性情的道德屬性取決於其本質,而非其起源。亞當雖是被造的,卻是聖潔的;聖徒雖是經由神的大能重生並成聖,卻是聖潔的。因此,如果靈魂是罪惡性情的承載者,即便這些性情是與生俱來的,且完全超出意志的控制,該靈魂依然是真正有罪的。在此可見,反對意見並非針對「人出生即在罪中」這一教義的聖經證據,也不是針對支持該教義的事實見證;而是建立在將「內在罪」與某些關於道德義務之本質與根據的預設原則進行調和的困難之上。我們能否駁倒這些原則,並不影響該教義的真理。我們大可因為無法將自由受造物的絕對控制與其自由調和,而否認所有的預言與護理。如果那個「人只能對自己的行為負責」的預設道德公理,與經驗事實及聖經教導相衝突,理性的做法是否認該虛假的公理,而非拒絕與其衝突的事實。聖經、教會、廣大的人類以及良知,都認為一個人必須為其品格負責,無論該品格是如何形成的或從何而來;因此,原罪教義與直覺的道德真理並不衝突。
- 反對意見:建立在神的公義之上
- 有人反對說,人一出生就處於罪中,這與神的公義不符。針對此反對意見,可以指出:(1) 神所做的一切必然是正確的。如果祂容許人出生在罪中,這一事實必然與祂的神聖完美相符。(2) 無論是作為經驗事實還是聖經教義,人要麼如教會所教導的,出生即處於罪與定罪的狀態;要麼如所有人必須承認的,出生於一種必然導致其變得罪惡與悲慘的狀態。因此,該反對意見對護理事實的衝擊,與對聖經教義的衝擊是一樣的。我們必須要麼否認神,要麼承認罪在人類中的存在與普遍性,是與祂的屬性及祂對世界的統治相容的。(3) 如前所述,聖經將我們種族的敗壞歸因於並辯護稱,人類在亞當裡經歷了充分且公平的試煉,而他們出生時所處的靈性死亡,正是他犯罪後的司法懲罰的一部分。如果我們拒絕這種對事實的解釋,我們就無法否認事實本身;既然這是事實,它就必然與神的屬性相符。
- 反對意見:該教義將神描繪為罪的作者
- 第三個經常且自信地提出的反對意見是,教會關於此議題的教義使神成為罪的作者。神是我們本性的作者,如果我們的本性是罪惡的,神必然是罪的作者。這個三段論明顯的謬誤在於,「本性」(nature)一詞在大前提中是一種含義,在小前提中則是另一種含義。前者指實體或本質;後者指天然性情。神確實是我們本質的作者,但我們的本質並非罪惡的。神確實是我們的創造主。祂造了我們,而非我們自己造了自己。我們是祂手中的工作。祂是萬人靈性的父。但祂並非我們出生時所感染之邪惡性情的作者。原罪教義並未將任何產生邪惡的效能歸於神。它僅僅假設神在司法上離棄了我們墮落的種族,並向亞當的後裔收回了祂那作為靈魂生命的恩惠與慈愛的彰顯。這種司法離棄的必然結果是靈性死亡,這並不使神成為罪的作者,正如神向被遺棄者收回祂的靈,而這些人隨之產生的不道德、絕望且不變的邪惡,不能歸咎於那位無限聖潔的主為其作者一樣。此外,這是一個普遍承認的歷史事實:在一定範圍內,品格是可以從父母傳給子女的。每個民族、獨立的部落,甚至每個龐大的家族,都有其代代相傳的生理、心理、社會與道德特徵。任何紀律或文化的過程都無法將韃靼人變成英國人,或將愛爾蘭人變成法國人。波旁家族、哈布斯堡家族以及其他歷史悠久的家族,數百年來一直保留並傳承著他們的特徵。我們或許無法解釋這一點,但我們無法否認它。沒有人出生時是一個絕對的「人」,僅僅擁有屬於他的通用人性。每個人出生時都是處於特定狀態的「人」,擁有構成其個體性的所有生理、心理與道德特徵。因此,遺傳性敗壞的教義與護理事實之間,並無任何不相容之處。
- 反對意見:該教義摧毀了人的自由意志
- 此外,有人反對說,該教義摧毀了人的自由意志。如果我們出生時就帶有敗壞的本性,並因此必然被決定去行罪惡之事,那麼我們在執行這些行為時就不再是自由的,因此也不必為此負責。這一反對意見建立在特定的自由理論之上,並將隨之存廢。同樣的反對意見也被用來攻擊預旨教義、有效恩典教義、聖徒堅忍教義,以及所有假設一個自由行為在發生時可以是絕對確定的其他教義。在此只需指出,原罪教義假設人在敗壞本性的影響下犯罪時,擁有與聖徒和天使在聖潔本性的影響下行善時,相同種類與程度的自由。按照其本性行事,是任何受造物所擁有的唯一自由。